(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柯尊友与柯于明、黄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柯尊友。委托代理人卢胜兰、梅娜,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申请人柯于明。被申请人黄雪梅。申请人柯尊友与被申请人柯于明、黄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柯于明、黄雪梅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4月2日申请人柯尊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柯于明、黄雪梅所有的下列房产:1、柯于明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下集村美景天城D2栋2单元16层1室的房产【商品房合同备案号:黄××】;2、黄雪梅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A栋3层546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黄××】。2015年4月2日,申请人柯尊友向本院提交了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出具的担保函,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柯尊友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850000元的限额担保,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5日,工商登记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座30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家骝。2012年8月10日,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其业务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柯尊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柯于明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下集村美景天城D2栋2单元16层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商品房合同备案号:黄××】;二、对黄雪梅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A栋3层546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黄××】。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利变更及转移手续。申请人柯尊友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绪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