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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卜业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卜业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585号原告:余某某,男,200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理人:余红生,男,农民,住址同上,系余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王善宏,庐江县柯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业梅,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住所地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85366002-7。负责人:柯金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卜业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某所诉被告主体有误,现原告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钱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