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济宁鑫阳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济宁鑫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83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济宁鑫阳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原告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济宁鑫阳食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济宁鑫阳食品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某与济宁鑫阳食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路克福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红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