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香彩诉被告李怀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彩,李怀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李香彩,女。被告李怀刚,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香彩诉被告李怀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香彩、被告李怀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香彩诉称:2015年1月5日10时许,在延津县石婆固至塔铺公路胡村西头,被告驾驶豫S393**号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到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认定“被告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延津县人民医院。被告在事故发生后不闻不问,未支付任何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被告李怀刚辩称:其之前和原告老公有些过节,原告属于碰瓷;原告伤情有问题,伤情不属实。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2、延津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住院证、诊断证明以及住院费票据2张、费用清单一份;3、延津县工业品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4、交通费票据12张,以上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经过以及责任划分、原告住院情况以及花费、原告车损情况、交通费情况。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怀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其认为原告系碰瓷;对证据2有异议,其认为原告伤情不属实;对余下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性质,本院予以支持;证据3非专业鉴定机关出具的车损鉴定意见,不能客观全面的证明原告车损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综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月5日10时许,被告李怀刚驾驶豫S3****号小型轿车自东向西行驶时,与原告李香彩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延公交认字(2015)第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香彩无责任,被告李怀刚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延津县人民住院治疗,住院天数为14天。另查明,被告李怀刚所驾驶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怀刚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李怀刚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结合本案实际,原告李香彩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4865.71元。2、住院伙食补助,原告住院14天,按每天15元标准计算,为15元×14天=210元。3、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以1人护理为宜,护理费标准按照2014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28472元/年标准计算,护理费为28472元÷365天×14天×1人=1092.07元。4、误工费,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计算,原告误工损失为9416.10元÷365天×14天=361.16元。5、交通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综上,原告李香彩的合理损失为6828.94元。由于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对原告以上合理损失应当全额赔偿。案经调解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怀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香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共计6828.9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李香彩承担20元,被告李怀刚承担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英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耿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