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开民初字第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峰与陶和平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陶和平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开民初字第02349号原告张峰。委托代理人陈金燕。被告陶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与被告陶和平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