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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开民初字第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峰与陶和平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陶和平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开民初字第02349号原告张峰。委托代理人陈金燕。被告陶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与被告陶和平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