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连英、吴岩与孟桂兰、于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01682号申请执行人:郑连英,女。申请执行人:吴岩,男。被执行人:孟桂兰,女。被执行人:于明福,男。申请执行人郑连英、吴岩与被执行人孟桂兰、于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3)庄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0000元(含已给付)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3053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孟桂兰的工资款,并已扣划了工资款12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凌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