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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梁国栋与被告吴国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栋,吴国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162号原告梁国栋,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吴国付,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栋与被告吴国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国栋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国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