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何贵红诉李华忠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红,李华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初字第11号原告何贵红。被告李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贵红诉被告李华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贵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贵红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贵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何贵红负担。审判员 何焰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续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