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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何贵红诉李华忠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红,李华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初字第11号原告何贵红。被告李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贵红诉被告李华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贵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贵红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贵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何贵红负担。审判员  何焰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续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