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正航与张俊卿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航,张俊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陈正航。被执行人张俊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正航与被执行人张俊卿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刑初字第4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蔡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