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丁小青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丁小青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申字第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17号。法定代表人:王渭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咏梅,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小青。被申请人丁小青与申请再审人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杭西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8日,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钟林审判员 唐庆芳审判员 张 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 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