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程建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健,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6年7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2007年4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撤销缓刑,与前罪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月17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9月16日止。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健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君、王仕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程健于2014年7月11日凌晨,趁门未锁之机,进入中铁十七局莱阳项目部位于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咸家庄村的工地活动板房内,盗走李某某价值4590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王某某价值864元的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并盗走王某某、洪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现金1000余元。案破后,苹果手机已被扣押。2、被告人程健于2014年8月22日凌晨,爬窗进入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旧店村凤欣沙发厂二楼秦某某家中,盗走卧室床头柜上价值21639.9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抓获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扣押清单、(2007)莱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2009)烟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书、烟台监狱证明、办案说明、新世纪金店售后服务信誉卡等书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失主秦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程健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健在前罪被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中一起系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对上述情节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殿章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俊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