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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施锦旺与廖晋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锦旺,廖晋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施锦旺。委托代理人磨良建,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晋然(曾用名廖夫然)。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锦旺诉被告廖晋然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锦旺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施锦旺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锦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施锦旺负担。审判员  黄东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韦挺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