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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甄某、彭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甄某,彭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经商。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甄某,经商。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9日主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某,经商。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0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于同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对刑事和附带民事均于起诉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雯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被告人甄某、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甄某、彭某夫妇二人在永嘉县江北街道龙桥新街一鸣奶吧前与被害人于某因为摊位归属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彭某、甄某在遭到于某的辱骂后,相继冲上前与于某互殴,致使于某在拉扯过程中将脚扭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伤致右外踝腓骨头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甄某、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诉称,被告人甄某、彭某殴打其致伤,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甄某、彭某赔偿医疗费31784元、住院误工费960元、住院护理费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5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误工费10800元,共计人民币55844元,残疾赔偿金待鉴定后另行主张。经审查,于某受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1557.13元、误工费酌定4800元(80元/天×60天)、护理费640元(80元/天×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天×8天)、交通费500元、营养费600元,共计人民币38337.1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甄某、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伤势检查笔录及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门诊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医疗证明书、调解记录、监控视频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甄某、彭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本案有一定起因,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彭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受轻伤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人于某要求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中要求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数额合理,予以支持;要求赔偿医疗费与实际发票数额不符,应以实际发票数额为准;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的数额偏高,部分予以支持;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对于残疾赔偿金,于某要求待鉴定后另行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二、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三、被告人甄某、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337.13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良海人民陪审员  李云娟人民陪审员  郑晓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邵中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