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谢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01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被告谢某,女,汉族。上列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李某甲和被告谢某于2013年6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了双方婚生儿子李某乙的抚养权归李某甲,并且明确其它共有家庭财产归属。离婚时的大部分家庭财产协议分给了谢某(约50万元,包括己付39万房于,10万存款,还有其它家庭家私家电)李某甲只有拿到小部分家庭财产(约12万),这其中主要原因是李某甲得到儿子的抚养权而放弃了大部分家庭财产。李某甲离婚后自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负责的履行了儿子的抚养,监护,教育的责任。并无任何虑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被告谢某在2014年4月11日借探视的机会接走儿子至今没有送回。这期间我曾多次电话协商要求送回,谢某均不予理会。致使李某乙2014年4月11日一直到暑假都没有回学校上学。2014年4月至8月我曾多次电话,短信联系要求送回儿子,谢某的回应是反复索要抚养费和滥骂。2014年1月至8月被告也多次骚扰我现任妻子陈某,编一些颠倒事实的短信妄图离间我与陈某的关系。然后故意挑衅滥骂来激怒我和陈某妄图取得有利的证据。被告在2014年12月恶人先告状,向福田法院提交变更抚养权的诉状,捏造事实诉讼变更抚养权并索要高额抚养费。2015年1月15日福田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李某甲支付抚养费每月1800元。此判决李某甲不服,但是不就该案提起上诉而直接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谢某在离婚前就存在通奸行为,这件事是在离婚后我与儿子的家常聊天中才知道。在离婚前谢某嗜赌如命,经常打麻将不顾儿子,不顾家务。因此而经常争吵,感情不睦。陈姓奸夫就是在2012国庆节后与谢某勾搭成奸的。因为我在2012年国庆回了一趟老家,回来后发现谢某把电脑和手机都锁上密码,不让我知道其qq,短信联系内容(这之前都不会如此)。经常借口打麻将通宵不回,第二天回来身上有很浓的烟,酒味。儿子李某乙曾在2013年7月刚离婚的那段时间告诉我:在2013年2月-5月闹离婚分居的那段时间,谢某和陈姓奸夫多次在一起同宿。她当时骗儿子说陈姓奸夫是帮她搞电脑,开网店的。天理昭彰恰恰有儿子是见证人。还有加上谢某在离婚前滥赌,打骂公公婆婆,飞扬跋扈的恶行。因为追溯家庭破裂,离婚缘由都是被告谢某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一系列行为是有预谋的,整个事情发生的过程如下:2013年1月底被告在与他人通奸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家庭财产而突然搬走分居并在2013年3月起诉离婚,该案福田法院支持我判了不离婚。在我为了孩子着想而同意让出大部分家庭财产,坚持儿子抚养权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7日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被告开始因为没有稳定的工作而暂时隐忍,在2014年春节后,开始频繁骚扰我并刻意寻找机会来抢夺儿子的抚养权,2014年4月11日借探视机会带走儿子不送回。导致儿子在2014年4月至暑假期间都没有上学。之后又害怕我依据自愿离婚协议的内容去起诉索要30万元赔偿金而于2014年12月再次恶人先告状起诉变更抚养权。已达到其一贯的目的:既在婚前与人通奸而想离婚,又要去了多数的家庭财产,再争夺儿子的抚养权,还要高额抚养费。而我在婚前,离婚过程,抚养儿子,抚养权被夺的整个过程没有任何过错,却要承担家庭破裂,失去家庭大部分财产,失去儿子抚养权,还要支付儿子抚养费的后果,实在是不公平!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补偿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本院查明以下事实:1、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25日生育儿子李某乙。2013年6月7日,双方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李某乙由男方抚养,考虑到女方的经济收入情况,男方在抚养期间不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女方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自行为儿子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支付抚养费用。男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儿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如有严重的上述行为,女方可申请法院要求终结男方抚养权,改由女方抚养。……。女方不得不经男方同意,利用探视机会带走儿子,并且藏匿不送还,如果发生这样强行带走儿子,经协商仍不送还的情况,男方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法院查封、拍卖女方名下的房产或其他财产来补偿男方抚养权被实际强行夺抢,补偿金额30万元。任何一方对儿子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和探视的权利,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原、被告双方还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2、上述协议签订后,小孩李某乙跟随原告一起生活。2014年4月11日,被告因儿子生病将其接走看护,在孩子病愈后,因原、被告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孩子目前仍在被告处抚养。2015年1月12日,谢某将李某甲诉至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06号],要求变更儿子李某乙由其直接抚养。诉讼中,小孩李某乙向本院出具一份陈述书,称愿意跟随妈妈一起生活。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李某乙由李某甲直接抚养,然而李某乙自2014年4月11日起就跟随谢某一起生活,孩子已经与谢某形成较为融洽且稳定的生活关系;李某甲离婚后已经组建新的家庭并已生育子女,李某乙与李某甲新组建的家庭存在融合上的客观矛盾,且李某甲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后其精力不可能完全投放李某乙一个人身上,李某甲对孩子的日常照顾肯定会弱于从前,而谢某目前有固定收入且未曾再婚,谢某抚养孩子比李某甲有一定优势;李某乙即将满十周岁,其已经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表达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的愿望,孩子的意愿应当充分考虑。结合上述三方面分析,本院认为李某乙目前跟随谢某一起生活应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谢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本院判根据孩子的开销情况判决李某甲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800元。该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虽约定:“女方不得不经男方同意,利用探视机会带走儿子,并且藏匿不送还,如果发生这样强行带走儿子,经协商仍不送还的情况,男方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法院查封、拍卖女方名下的房产或其他财产来补偿男方抚养权被实际强行夺抢,补偿金额30万元”,但从本院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查明的事实看,被告是因为孩子生病才接走孩子,并非利用探视机会故意带走孩子,孩子后来不愿回到原告身边是因为原告再婚并生育子女的事实疏远了父子之间的感情所致,而非被告故意不送回所致,因此,本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被告补偿原告30万元的条件并未成就,原告主张被告补偿其3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秋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