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书鸿与李弥余、兰柳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书鸿,李弥余,兰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保字第38号原告郑书鸿,男,汉族,1954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严峰,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弥余,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现羁押于福建省闽侯县看守所。被告兰柳英,女,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书鸿与被告李弥余、兰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书鸿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弥余、兰柳英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弥余、兰柳英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郑书鸿提供担保的房产:1、产权人郑书鸿,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楼连接体地下1层266店面【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2、产权人郑书鸿,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商场【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文仲审 判 员 黄少飞代理审判员 陈菁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