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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君霞诉被告张永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君霞,张永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吴君霞,女,汉族,1988年11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阳城县凤城镇张村红土坡**号。委托代理人韩艾生,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俊,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遥县洪善镇西山湖村昌盛东街**号。委托代理人窦伯林,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分公司。负责人郭明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闫鹏凯,男,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吴君霞诉被告张永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2015年3月19日,原告以不愿意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君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君霞负担。审判员  米改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白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