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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江西德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胡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德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胡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江西德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工业新区西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峰。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静,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斌,男,汉族,住共青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德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德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告胡斌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德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50元,由原告江西德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倪 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