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虹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丽芳诉被告方明离婚纠纷一审民失败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方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朱X,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方X,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原告朱X诉被告方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被告方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X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21日生一女孩方欣雨,现在其处;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架生气,于2014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被告方X辩称,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朱X与被告方X于2007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方欣雨,现未成年且暂由原告抚养。2015年1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载卷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及当庭质证,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应互相尊重与扶助,共同营造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现原、被告婚后已生育子女,具备一定的婚姻基础,虽因生活琐事偶有争执,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双方互谅互让足可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X与被告方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强人民陪审员 李双人民陪审员 宋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耿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