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献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兆才与青岛建隆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兆才,青岛建隆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659号原告马兆才,系献县照财建筑材料租赁站业主。被告青岛建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程显祥。原告马兆才诉被告青岛建隆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经过两次邮寄送达均被退回,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兆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12元,退还原告马兆才案件受理费821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玉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