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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兴华与刘树红、李玉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华,刘树红,李玉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983号原告王兴华,农民。被告刘树红,农民。被告李玉才,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玉民初字第98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意见,原告申请对被告刘树红、李玉才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解除查封、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树红、李玉才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桑秀青审 判 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蒲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