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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诉被告苏某、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苏某,霍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牛某,无固定职业。被告苏某。被告霍某,女,成年,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榆林市高新区桃花园小区22号楼2单元502室,榆阳区航宇路移动公司职工,系被告苏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苏某、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对被告苏某、霍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牛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