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袁某,女,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天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