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任兰云与薛凡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兰云,薛凡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609-1号申请执行人:任兰云,农民。被执行人:薛凡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兰云与被执行人薛凡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梁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凡顺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兰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薛凡顺名下所有变压器一台,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凡顺所有的变压器一台。二、查封担保人程某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