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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永刚,卢松梅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48号申请人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4号。法定代表人赵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青(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宗汉龙(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旧口镇陈垸村。法定代表人刘永武,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钟祥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刘永武,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刘永刚,被申请人卢松梅,申请人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永刚、卢松梅银行存款人民币3498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7号国际青年大厦3-4层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永刚、卢松梅银行存款人民币3498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湖北银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7号国际青年大厦3-4层房屋(武房权证岸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