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浙江中元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旭宁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中元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马旭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浙江中元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元月,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马旭宁。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1626元的存款,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旭宁的人民币1626元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正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安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