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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仝秋生与时尽民、河北益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秋生,时尽民,河北益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78-1号申请执行人仝秋生,农民。被执行人时尽民。被执行人河北益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北环东路15号。申请执行人仝秋生与被执行人时尽民、河北益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二字第62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石家庄市区域划分,石家庄市桥东区已被撤销,本案变更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时尽民、河北益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