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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周振麟与戴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麟,戴俊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143号原告周振麟,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戴俊良,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周振麟与被告戴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193元。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周振麟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