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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白长来与宝丰县大营镇恒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长来,宝丰县大营镇恒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48-2号原告白长来。被告宝丰县大营镇恒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见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长来诉被告宝丰县大营镇恒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长来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宝丰县大营镇恒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长来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长来撤诉。案件受理费4948元,减半收取2474元,由原告白长来负担。审判员  谢新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世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