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培峰与宋登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峰,宋登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刘培峰,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被执行人宋登维,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刘培峰与宋登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孟兰军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双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