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祖云与覃天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祖云,覃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周祖云。被执行人覃天龙。申请执行人周祖云与被执行人覃天龙、叶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祖云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天龙、叶冬萍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周祖云,并支付律师费用10000元,诉讼费人民币241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人民币3425元。2015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周祖云与被执行人覃天龙、叶冬萍已自行和解达成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覃天龙、叶冬萍已将应承担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祖云。现周祖云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容执字第2080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冬萍名下的座落于容县容州镇新北街魚花巷20-1号房屋(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容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军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