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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安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7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2月18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18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吴多广审判员  王化龙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鑫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