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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999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被告:靳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0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  朝  幸审判员 李  宽  社审判员 朱  春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