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999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被告:靳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0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 朝 幸审判员 李 宽 社审判员 朱 春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