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78年7月13日,汉族,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肖某,男,生于1975年4月13日,汉族,通川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玉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