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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世文与长春一汽富晟德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世文,长春一汽富晟德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林世文,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富晟德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世文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富晟德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裁字(2014)第18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应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999.7元(2333.3*4.5月*2)。”该裁决已于2015年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富晟德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世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世文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富晟德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关系;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林世文人民币21000元,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并承担执行费用”。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裁字(2014)第18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桂广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