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秋燕与何平、王黔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燕,何平,王黔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刘秋燕,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XX,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平,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黔胜,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燕与被告何平、王黔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秋燕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平、王黔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秋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燕撤回对被告何平、王黔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秋燕负担。审判员 彭朝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远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