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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秋燕与何平、王黔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燕,何平,王黔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刘秋燕,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XX,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平,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黔胜,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燕与被告何平、王黔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秋燕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平、王黔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秋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燕撤回对被告何平、王黔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秋燕负担。审判员  彭朝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远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