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郑少丹与福建香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少丹,福建省香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13号原告郑少丹,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新,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香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蔡家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蓓,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少丹与被告福建省香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少丹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少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少丹负担。审 判 长 陈若林人民陪审员 严日成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