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姚���与刘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姚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记录如下:被执行人刘某欠申请执行人姚某劳务费14085元,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2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下剩12085元由被���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当庭领取案件款120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骁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