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史超与被告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超,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558号原告史超,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宁,男,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超与被告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超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史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