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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史超与被告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超,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558号原告史超,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宁,男,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超与被告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超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史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