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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林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高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个体经营港城动漫游戏厅,暂住泰州市高港区,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姚宗元、姚元宗,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检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辩护人姚宗元、姚元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林某承包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大润发时代广场六楼的港城动漫游戏厅。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林某在该游戏厅设置隔间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召集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望风。同年10月27日,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海洋之星捕鱼机、龙机等16台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全部赌博机。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林某近亲属代其向本院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承包合同等书证、拍摄的赌博机等物证照片、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孙某、杨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泰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时间短、涉案人员少、金额小;认罪态度较好;相关人员打电话后就到现场,后如实供述并认罪;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公安扣押并暂存的涉案赌博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