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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田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梅,田善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728号原告:陈红梅,女,1978年12月3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田善文,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梅与被告田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告田善文的住所地为合肥市包河区,且双方的合同履行地不在蜀山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科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