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47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48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起,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宝山区聚丰园路XXX号无名棋牌室内,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每局抽取台费人民币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4年9月23日21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述地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沈某某和参赌人员冯某某、唐某、阚某某、覃某等4人,查获麻将牌1副及赌资30元。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某、唐某、阚某某、覃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商住办公楼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祁连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赌资予以没收。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项群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仇航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