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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建虎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健虎,男,湖南省桃江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2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1月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5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建新,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健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刘兆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小玲、人民陪审员刘刊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健虎及其辩护人吴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9月份,王某(已判刑)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健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约定以150元/克的价格交易,被告人李健虎将冰毒放置在某一指定地点后,电话联系王某取走冰毒,再由王某将毒资汇入被告人李健虎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人李健虎先后三次共计贩卖25克冰毒给王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8、9月份,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健虎购买冰毒,被告人李健虎将5克冰毒用烟盒装好放在益阳市政务中心对面的马路边,然后电话通知王某到指定地点取冰毒。2、2013年8、9月份,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健虎购买冰毒,被告人李健虎将10克冰毒用烟盒装好放在益阳火车站附近的加油站前面的马路边,然后电话通知王某到指定地点取冰毒。3、2013年8、9月份,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健虎购买冰毒,被告人李健虎将10克冰毒用烟盒装好放在益阳火车站附近的马路边,然后电话通知王某到指定地点取冰毒。案发后,被告人李健虎于2014年5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健虎归案后检举揭发了犯罪嫌疑人张建文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健虎及其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健虎的户籍证明,桃江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李健虎有立功表现的说明,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禁毒大队关于被告人李健虎抓获经过的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桃江县人民法院(2004)桃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健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虎违反国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健虎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李健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健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健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健虎的刑期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兆斌审 判 员  王小玲人民陪审员  刘刊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钱俐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