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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执民字第3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春香与许耀平、建德市新安江长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建执民字第3973号申请执行人陈春香。被执行人许耀平。被执行人建德市新安江长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根来。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杭建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耀平、建德市新安江长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建德市新安江长运有限公司、许耀平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615.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翀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方 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