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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明洋与山东沂南开泰机械有限公司、徐剑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洋,山东沂南开泰机械有限公司,徐剑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王明洋,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山东沂南开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法定代表人:王泽恩,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剑冰,男,成年,系沂南开元轴承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沂南县城工业园。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明洋与被告山东沂南开泰机械有限公司、徐剑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明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王明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