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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肖强与东丰县正泰明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强,东丰县正泰明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11号原告肖强。被告东丰县正泰明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景秋。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强诉被告东丰县正泰明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2.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1,306.00元,剩余1,306.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曹 信审判员 潘显波审判员 齐曼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