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东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徐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徐建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391号原告:东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东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海泉,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孝珍,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生,董事长。被告:徐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东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徐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范梦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