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梁某飞窝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飞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飞,男,1977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经商。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飞犯窝藏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梦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梁某(另案处理)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某村建筑一栋房子,后发现有人运载砖块倾倒在其房子旁边。2013年11月14日下午,梁某打电话向同村村民梁某辉了解情况后知道是村民梁某乔将砖块倾倒在其新建的房子旁边,即打电话对梁某辉说要打梁某乔一次。2013年11月15日,梁某雇佣吴某兴驾驶铲车到某村其新建的房子处平整地面和清理杂物,并且其与其儿子被告人梁某飞分别驾驶一辆奥德赛商务车和一辆丰田佳美小汽车带四、五名男青年从湛江市区返回某村其新建房屋处。回到新建房子处后,梁某吩咐其堂侄子梁某艺打电话叫梁某乔到其新建房屋处解决梁某乔倾倒砖块占用其新建房屋的宅基地问题。梁某乔接听梁某艺的电话后去到现场,梁某当场责骂梁某乔占用其宅基地,梁某乔稍作辩解后,梁某走到其停泊奥德赛汽车旁,紧接着就有四、五名男青年从该奥德赛汽车里及旁边分别持铁管冲向梁某乔,梁某乔见状急忙逃走,那四、五名青年追上持钢管殴打梁某乔,将梁某乔打倒在地上。然后,在场的梁某飞驾驶奥德赛商务车搭载殴打梁某乔的四、五名男青年逃离现场。经鉴定,梁某乔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与辩认笔录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确认的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下午,梁某(另案处理)了解到村民梁某乔将砖块倾倒在其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某村新建的房子旁边后,于次日,梁某雇佣铲车到某村其新建的房子处平整地面和清理杂物,并且与其儿子梁某飞分别驾驶一辆奥德赛商务车和一辆丰田佳美小汽车带四、五名男青年从湛江市区返回某村其新建房屋处。尔后,梁某让其堂侄子梁某艺打电话叫梁某乔到其新建房屋处解决梁某乔倾倒砖块占用其新建房屋的宅基地问题。梁某乔去到现场后,梁某当场责骂梁某乔占用其宅基地,梁某乔稍作辩解后,梁某走到其停泊奥德赛汽车旁,紧接着就有四、五名男青年从该奥德赛汽车里及旁边分别持铁管冲向梁某乔,梁某乔见状急忙逃走,被那四、五名青年追上持钢管殴打倒在地上。然后,在场的梁某飞驾驶奥德赛商务车搭载殴打梁某乔的四、五名男青年逃离现场。经鉴定,梁某乔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梁某飞的亲属代表梁某飞及梁某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主持下,与被害人梁某乔达成刑事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梁某乔人民币24万元,被害人梁某乔对被告人梁某飞及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1、刀具及电棍,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6日在梁某飞的住处搜获梁某飞持有的管制刀具3把及电棍一支。梁某飞指认了被扣押的物品。2、被害人伤情照片,反映梁某乔被打伤的情况。(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系群众报案,公安民警在梁某飞的家传唤梁某飞。2、通话清单,证明梁某在案发前后多次联系村民梁某辉。3、病历材料、医疗收费票据,证明梁某乔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入院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2014年1月22日出院。4、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梁某飞出生于1977年,无犯罪前科;梁某出生于1949年。5、调解申请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明在2014年10月29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梁某飞以及涉案人梁某委托梁某程出面和被害人梁某乔达成刑事和解,被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24万元,被害人书面表示对被告方予以谅解,放弃继续进行法医鉴定。6、侦查说明,侦查机关已经对涉案人员梁某实施追捕。(三)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忠的证言:2013年11月15日10时许,我在某村村口处看到梁某乔被二个男子拿着水管追打,梁某乔从我的面前逃过,那二个男子追在梁某乔后面,在距离我十米左右的地方梁某乔被另外四、五个拿水管的人截住,那二个追打梁某乔的男子也追上一起用水管将梁某乔打倒在地,然后他们就坐小车逃走。当时现场还有三个妇女和一个男子,那个男子叫梁某艺看到事情的经过。2、证人梁某艺的证言:梁某乔和梁某因为宅基地的问题发生纠纷,梁某叫我约梁某乔到争议地处和他谈,希望能解决争端,我就打电话叫梁某乔出来和梁某谈。2013年11月15日10时许,我去到现场的时候梁某已经在场,现场还停着二辆小车。随后梁某乔也到现场,我上去问梁某事情怎样处理,梁某说他就是想围墙。然后梁某乔就说:“要不我就退三米。”然后梁某就没有说什么。一分钟后就有4、5个人拿着钢管从10米远处的巷子里冲出来追打梁某乔,我见状就上去阻拦并扭住其中一个,后来梁某乔被打倒在地,那几个拿钢管的男子就围上去殴打梁某乔的手脚和身体,打了大约一分钟后,他们就上了那二辆车离开现场。我认为是梁某因为土地纠纷的问题而叫那几个人来殴打梁某乔的。第二份笔录:当时我去到现场时见到梁某开着一辆白色的小车停在他的房屋西南方向的水泥路边,车门是关着的。而梁某自己站在往龙腾村方向大约十米距离的小路旁边。梁某乔来到现场和梁某说话的时候,梁某的儿子梁某飞就站在梁某的房子前面沙石堆旁边的水泥路上看着,也就是梁某停放小车附近。当时梁某生气的骂梁某乔说:“退你妈的,我不来的话你没有说退,我现在来了你才说退。”梁某乔接着说:“你既然这样说,那我也没有什么好说了。”接着,我就见到有4、5个青年仔拿着铁管从梁某开到现场的那辆白色小车停放位置附近向梁某乔冲过来追打梁某乔,他们追上梁某乔将梁某乔打倒在地后,那4、5个青年就拿着铁管往梁某停放的那辆白色小车跑去并上了那辆白色的小车,接着我就急忙报警,而那些打伤梁某乔的青年所乘坐的那辆白色小车就往东简中心小学方向开走。现场只有一辆白色的小车,就是梁某开过来现场停放在那里的,另外一部小车不是白色的,谁开到现场我就不知道。在打伤梁某乔的那些青年坐上梁某开到现场的那辆小车开走后,梁某和梁某飞父子也走了,我当时忙着救梁某乔,没有留意梁某父子是坐什么车离开的。当时现场除了我、梁某乔和开勾机的梁某忠及梁某父子之外,还有二个做路面清洁工的妇女在附近,她们在梁某乔被打倒在地时走过来和我说了一句:“我以为你也被打死了。”我见到那些打伤梁某乔的青年的时候,他们已经在我们村水泥路转弯处,靠近梁某的白色小车处,后来他们上了梁某停放在在那里的白色小车逃跑。3、证人吴某英的证言:当时我和我村一位妇女站在某村路边看到梁某乔开摩托车往坑里村方向走,我认识梁某乔就和他打招呼,梁某乔应了一声。不久,我看到坑里村的坎上有十几个男子拿着铁管,他们打了梁某乔5分钟左右后,我和我村那位妇女就往那边跑,我们还没有跑近,那些男子就跑掉,随后我和我村那位妇女就走近梁某乔的旁边,我听到梁某乔说:“那金啊,你做这事啊。”4、证人吴某玲的证言:当时梁某乔快到坑里村村口时,前面已经有几辆小车停在那里,其中一辆白色小车。过了一会儿,我身边的妇女(吴某英)就说:“哎呀,汉乔被一帮人围着打了。”我掉头看到梁某乔被五、六个人围着用铁管殴打,于是我就将摩托车停好跑过去,走到梁某乔被打倒在地附近的时候,那帮人打完梁某乔后上了一辆白色小车,开车的是一位三十多岁的青年,当时我和他对眼一下,但是我不认识他,那个人的头发是平头(他还瞪了我一眼),他很快就开着车搭载打伤梁某乔的那些人往东简小学方向开去。那台白色小车的牌子我不认识,车牌号我没有看清楚,但是那辆小车的颜色也不是全部是白色的,有一点像银色。5、证人梁某珍的证言:我当时开电动车到梁某建房子的地方看工人做工,在现场我见到梁某父子,还见到现场停放着二辆小车,我只见到梁某开来一辆白色的小车,我不知道是什么类型的车。后来看到梁某乔被二个青年仔持钢管追打,我走到我停放摩托车处的时候,见到梁某父子也站在他们车旁看。我从铲车那里走上来的时候才见到梁某乔被打的。6、证人梁某光的证言:2014年11月14日下午,我看到梁某与梁某乔在梁某新建的房子处争吵。7、证人梁某辉的证言:2014年11月14日下午,梁某打电话责问我是不是我运载砖头放在他新建房子那里,我说不是我是梁某乔。梁某在电话里就骂说:“他妈的,要打一次给他。”我就劝梁某说大家都是村里兄弟,没有必要打架,有什么事情好好商量。到11月15日14时30分左右,梁某打电话给我说:“今天乔在我建房子的那里被人打伤了,他们家的人都说是我打的,如果有谁问起这件事情,你就不要多嘴,不用理这件事情。”8、证人梁某文的证言:自从我弟弟梁某乔被打伤后,经常有一个说普通话的人用固定电话打给我共七次,他在电话里骂说:“你妈的,你再去告知打伤你弟弟的事情,我就杀你全家。”9、证人吴某兴的证言:当时我在梁某建房后面的空地准备开铲车帮梁某做工,见到梁某乔在梁某在建的房屋前面被多名青年殴打,当时梁某和他儿子“牛哥”二个人在丁字路口的小路那里站着,没有参与打梁某乔。我当时只是见到有一辆本田小车停放在某村丁字路口转弯处。(四)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梁某乔的陈述:2013年11月15日10时左右,我村梁某艺打电话给我说梁某回来了,叫我上去一起商量宅基地的事情。于是我一个人骑摩托车到我们有争议的宅基地处,停放好车后,我看见梁某在建楼房旁边停泊有二三辆小车,其中一辆是梁某的白色车,以前经常看到他开,还有一辆是银白色长长的商务车,另外一辆是深色的车,不知道是什么车。梁某艺和梁某都在场,我就走上去问梁某:“你要我退多少米才可以?三米可以吗?”梁某就骂我说:“退你妈的。”骂完后他就走到停在旁边的车那里对车里的人说:“做他去。”车上的人听到梁某的话后从车里下来十多个外地人,他们下车后从车后箱里拿出铁管和折叠棍朝我走过来,我看见这样就赶紧跑,当时梁某的儿子梁某飞先追上来扭住我,我还对他说:“梁某飞,你还做这种事?”,他不搭理我,朝我的胸口打了一拳,将我打倒在地,接着那群外地人就拿铁管赶到围着我打,我被打倒在地上,全身多处骨折没有办法动弹,梁某看见我被打得不能动了就对那帮人说:“可以了”,他们就停手,梁某和那帮外地人都上车离开现场,其中梁某坐上他自己的白色车,打我的那群人一部分坐上那辆白色长长的商务车,还有的坐上梁某的车离开。后来只剩下我和梁某艺在现场,这时刚好还有我村一位村民梁某保经过看见就报警,没多久民警就过来,还有120急救车到现场就送我到医院救治。那些人都是梁某父子带来的,我和梁某因宅基地的事情纠纷,所以那天梁某就带这帮人过来打我,他自己养着一班年轻人做打手,去年我们村选举的时候,他就带过那帮人来打我们村干部。梁某在建的房子和我的宅基地相隔,他的意思可能是想霸占我的宅基地,因为在11月14日下午17时,我去到我的宅基地那里见到我堆放的砖被人推倒了,我就问是谁推倒我的砖,当时梁某在旁边说:“是我推倒的,操你妈。”接着还想打我,幸好在场的梁某的堂弟梁某光劝开我才没有打我。当天我从村里到现场的路上还遇到二个妇女,其中一个是那春的老婆叫那英,另外一个叫那玲,她们还问我去哪里。我去到现场时看到丁字路口水泥路处一并停放着三辆小车,其中一辆是深色,另外二辆是白色的,其中一辆(白色)我记得前一天梁某开过到现场,比一般小车高和长一点的商务车。当时我被梁某叫来的那些青年人打的时候,梁某艺跑过去劝架,并说:“兄弟,不要打,不要打。”(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飞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11月15日,我父亲打电话叫我回某村新建的楼房那里平整周围的土地,并将砖头铲进楼房后面以及圈围好地并安装好电路,我就一个人驾驶紫色佳美汽车回家。当天上午我回到某村我家新建的楼房处时,看到我父亲梁某已经开一辆银色奥德赛汽车停放在那里,该辆奥德赛汽车是停放在我新建房屋的泥路上,我随后也将我驾驶的汽车停在该处。我父亲交代我指挥铲车将楼脚边地上的砖头搬进楼房后面院子里,我就在那里指挥铲车干活。当时我没有留意我父亲在干什么。过了几分钟后,我看到梁某乔被几个男子追赶,后梁某乔在我身边大约2米远的地方的沙堆边摔倒,随后追赶的几个男子就围着梁某乔殴打,我当时觉得事情与我无关,我就走开,并驾驶佳美汽车回家。我父亲梁某也驾驶着奥德赛汽车随后回到家。在现场除了我、我爸梁某、梁那兄、开机器车的司机之外,我没有见到其他人在场。第一次退查阶段供述:案发当天是我父亲梁某开车带那几个青年到现场帮忙干活的,后来我父亲和梁某乔发生争吵,那几个青年就动手殴打梁某乔,我怕梁某乔的家人出来会打那几个青年,我就开车带他们离开现场。说实话,那几个青年跟我父亲去那里,万一有什么意外,如发生打架也可以帮我们的。第二次退查阶段供述:因为那天我们在某村的房子需要清理周围建造围墙,那几个青年跟随我父亲去那里帮忙清理周围垃圾的。我不清楚为何后来那几个青年拿铁管打梁某乔。因为那几个殴打梁某乔的人跟我父亲来到现场帮我家里建房子的,我见到他们打伤梁某乔之后,我害怕他们几个留在现场的话万一被梁某乔家人打伤或者再打伤其他人,将事情闹大了就不好,所以我就开车搭载他们离开了。(六)鉴定意见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梁某乔的左手第2掌骨完全性骨折、左尺骨骨折、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七)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与现场照片,证明梁某乔被伤害的现场位于东简镇某村转弯处(即梁某在建房屋旁)。2、辨认笔录,证明经过对照片辨认,梁某乔指认梁某飞用拳头打到其胸口,并指认出梁某;证人吴某玲指认驾驶白色小车搭载殴打梁某乔的五、六个男子离开现场的司机就是梁某飞。(八)视听资料光碟显示涉嫌故意伤害梁某乔的人员乘坐的小车在2013年11月15日9:35分左右和10:31分左右经过东简中心小学门口(证明涉案凶手到现场和逃离现场情况);当事人指证涉案的奥德赛小车在11月15日9时许从霞山开出途径宝满村治安卡口。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梁某飞的行为定性问题根据现有证据,仅有被害人梁某乔陈述其被梁某飞与几名青年殴打,而被告人梁某飞却一直没有供认其参与殴打梁某乔,仅供述其开车帮助几名青年逃走。且证人梁某忠、梁某艺、梁某珍、吴某兴均证实被告人梁某飞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梁某乔。目前,几名参与殴打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梁某也没有归案,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梁某飞与梁某及几名犯罪嫌疑人存在事前共谋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故认定被告人梁某飞与梁某及几名犯罪嫌疑人存在共同伤害故意的证据不足。在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梁某飞的供述“我见到他们打伤梁某乔之后,我害怕他们几个留在现场的话万一被梁某乔家人打伤或者再打伤其他人,将事情闹大了就不好,所以我就开车搭载他们离开”,该供述与证人吴某玲的证言“开车的是一位三十多岁的青年,当时我和他对眼一下,但是我不认识他,那个人的头发是平头(他还瞪了我一眼),他很快就开车搭载打伤梁某乔的那些人往小学方向开走”基本吻合,且有证人吴某玲的辩认笔录在卷佐证。被告人梁某飞明知几名青年持钢管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仍开车帮助其逃匿,其行为符合窝藏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飞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之规定,构成窝藏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飞窝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梁某飞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本案系因相邻纠纷引发,案后被告人梁某飞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此,可对被告人梁某飞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梁某飞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根据被告人梁某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飞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被告人梁某飞持有的管制刀具三把及电棍一支,均予以没收(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钟 胜审判员 梁 毅审判员 范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