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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五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雷爱春与中山市欣锠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爱春,中山市欣锠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坦民五初字第15号原告:雷爱春,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中山市欣锠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叶静燕,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强、林依琳,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雷爱春诉被告中山市欣锠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睿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爱春、被告欣锠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伟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爱春诉称:1993年12月15日,原告招聘进入被告公司的前身——广州欣锠鞋业有限公司上班。2001年1月,原告应被告安排调原告入被告处工作。原告自在被告前身广州欣锠鞋业有限公司、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至2014年12月,已连续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181个月(计15年零1个月)。原告已缴足了15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依照法律及政策规定,被告应当在2014年11月通知原告并帮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和及时为原告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10920元。但被告2015年1月份才通知原告,并拒绝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10920元。且虽经原告催促,但被告拒绝办理。致使应于2014年12月20日以前办理完毕的退休手续迟迟不能办理。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导致原告2015年的退休待遇损失。原告为此多方主张权利,但一直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为原告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10920元;2、被告支付2015年1月份退休待遇损失2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原告雷爱春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劳动仲裁申请书;2.居民身份证;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4.中山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5.中山欣锠鞋业有限公司内部接洽便函;6.员工异动单;7.通知书;8.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离职证明。9.退休待遇核定表。被告欣锠公司辩称:原告雷爱春于2014年12月27日起因到退休法定年龄,导致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被告依法无须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种险种;2.被告依法无需为原告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且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应给予驳回;3.原告要求支付2015年1月退休待遇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4.被告表明仍然配合、帮助原告办理退休养老待遇手续。被告欣锠公司就其辩解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欣锠公司作出通知书一份,载明雷爱春在2014年12月27日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该日起,劳动合同自行终止,随后建立劳务关系。雷爱春签收确认。2015年1月30日,欣锠公司作出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于雷爱春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因个人因素自2015年1月30日提出辞职,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雷爱春本人签收。同日,欣锠公司为雷爱春开具离职证明,作社保转移之用。2015年2月,雷爱春开始享受中山市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为每月600元。2015年1月29日,雷爱春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欣锠公司为雷爱春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10920元;2.欣锠公司支付2015年1月份退休待遇损失2500元。2015年2月2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不字(2015)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雷爱春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故雷爱春请求欣锠公司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退休待遇损失。雷爱春到达退休年龄后,应自行申请办理退休手续,雷爱春称欣锠公司未协助其办理退休手续,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欣锠公司又不予确认,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雷爱春要求欣锠公司支付退休待遇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爱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雷爱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滕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