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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蒲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蒲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文永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蒲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开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