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蒲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蒲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文永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蒲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开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