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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与邓付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温启祥,系该所主任。住韩城市新城区民主路。委托代理人任养民,男,系该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邓付奎,男,生于1972年10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诉邓付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撤回其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樊智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红芳 来源: